摘要

当营改增的范围逐渐扩大到金融领域后,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主体被确定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并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征缴。在实践中,将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在有利于提高增值税征管效率的同时还有效填补了原有税收政策漏洞。理论上,将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体现了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的平衡,并满足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但此种征收方式也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破坏资管财产独立性等不良后果。因此将资管产品本身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当前规定存在的不足,从而真正实现营改增的目标。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