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管和司法部门先后通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合称"《资管细则》")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明确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的性质是信托,由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类似的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规则基础。但在产品结构设计时,还应当考虑《信托法》赋予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原始权益的回收款项及行为的认定以及对需原始权益人持续履行《资产买卖协议》性质的认定等因素,否则可能妨碍破产隔离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