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法定婚龄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连续两次提高了法定婚龄,并延续传统婚龄习俗中的双重法定婚龄标准,把性别和身份作为对婚姻行为能力进行区分的基础。这种双重标准缺乏对男女法定婚龄差别对待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不利于两性平等获得各项婚姻权利,不符合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应把性别平等作为界定法定结婚年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