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满足基层行政执法需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可以赋予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实施,其性质应当理解为行政授权,即授权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基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现状以及行政处罚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授权依据制定主体进行限制,明确授权依据限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并从可能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方面明确授权事项范围的考量标准,对授权事项动态调整程序进行规制,从而规范向乡镇街道授予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