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为绿色专利的保护与救济同时提供了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两种基本方式,理论上认为两种规则的综合运用能够有效引导效率协议达成。然而,《民法典》浓厚的私权保护倾向,决定了绿色专利保护的规则选择可能被擅长规避者所利用,成为滋生权利扩张的土壤。绿色专利的制度逻辑具有强烈的公共政治色彩,立法既然在规则选择上给了绿色专利权利扩张的可能,司法就需要积极承担起限缩的特别义务:考虑到绿色专利保护所追求的效率,依赖于环境保护目标的达成与否,可以对不同规则选择下的救济措施加以调整,合理厘定绿色专利的保护边界,谨防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下的私权扩张风险。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