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违约责任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方面还存在立法模糊,但司法判例中对其表示认可的态度。当然,并不是所有违约精神损害都具有可救济性,因此对其范围须加以界定。本文以直接精神损害和间接精神损害为标准对其类型化,可以明确何为应当赔偿的类型,以为完善立法和司法适用提供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