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作者:程鑫
来源:世界海运, 2020, 43(09): 45-47.
DOI:10.16176/j.cnki.21-1284.2020.09.012

摘要

<正>[提要]公司虽在清算期间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清算公告,并按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但该程序并不具有证明公司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债权债务不再负责的绝对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对公司存在债务,且在公司注销前未得到通知的,其仍有权在公司注销后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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