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技术带动了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并推动网络游戏形成多元化趋势。在此背景下,现有法律存在游戏设计著作权与游戏直播著作权缺位的问题,导致游戏开发者与直播者的著作权均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基于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可对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通过对网络游戏元素进行拆分的方式予以保护,以弥补立法滞后性。此外,对游戏直播过程中的著作权应注重对原游戏内容及直播内容的双重保护,正确认识到游戏直播者的表演者属性,赋予其表演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