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感情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旁观者,旁观者的法感情是指法官、社会公众作为不义之事的旁观者在不义之事发生时内心涌出的愤怒和义愤之情,或者看到正义伸张时油然而生的愉悦和满足之情,同时,旁观者的法感情还包括他对当事人的愤怒、憎恶、喜爱、同情及对主持正义者的感激之情。法感情的心理根源可以用共情机制来解释。基于理性/情感二分法的成见,人们往往认为情感是非理性的,但是情绪的"认知评价理论"指出,情感活动其实是认知与评价活动,因而可以是理性的,这为司法裁判接纳法感情带来了一线曙光。由于情感启发式的作用,司法裁判不可能将法感情拒之门外,同时,法感情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也是有益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法感情为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司法判决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当然,法感情的作用也是有风险的,因此,要辨别法感情的对错,对法官正确的法感情要予以积极回应,而对错误的法感情则要坚决加以拒斥或修正,由于公众法感情代表了社会主流的正义感,因此要充分尊重正确的公众法感情,最后,法感情必须要在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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