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论述这样一个命题:被奠基的综合行为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建基于其他行为,也即独立的行为之上。这些独立的行为也就是把握对象的行为。所以被奠基的综合行为总是以复合的行为、事态的方式出现,从表达上看就是以述谓行为或者复合的称谓行为方式出现。这种行为是综合的,同时也是析取的。它们整体构成一种对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