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是我国近年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从已有的实践经验看,企业合规改革存在一定问题。我国现有立法框架难以满足其有效性建构要求,试点改革本身存在性质模糊的问题,短期内也难以再次进行修法以满足合法性要求。从历史视角看,我国司法改革可以分为修律式改革和试点式改革。其中,试点式改革又可进一步区分为授权式试点和自发式试点。企业合规属于试点式改革中的自发式试点。它在合法性上存在不足,但也具有现实必要性。践行该项改革,能检验舶来制度的本土适应性。在保障基本改革历程的前提下,短期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该项试点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但从长期视角看,我国应当出台修正案,夯实企业合规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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