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灵活就业人数激增,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已成为就业趋势。互联网背景下的灵活用工模式虽然具有管理松散性、各方主体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但仍然具有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上述特征导致为雇主提供劳动力的灵活就业者遭受工伤时需要区分劳动关系下的救济路径和非劳动关系下的救济路径,前者侧重对工伤的认定方式应当构建动态体系,后者应着眼于构建适应互联网用工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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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