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监护制度自设立以来保护了大量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的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未成年人和特定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弥补他们在行为能力上的不足。我国虽然通过颁布《民法总则》对相应的问题给予一定的解决,但是仍有一定的不足,例如,在监护主体方面规定的不是很详细,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监护的监管方面有所缺失,以上的不完善之处将不利于我国法律进程的推进,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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