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方法通常被视为"目的"要素的主要证明手段,这对于控方而言无疑具有释放压力的作用。然而,司法推定毕竟是对行为人不利的"事实认定",在证明过程中应当坚持理性原则,强化对其限制。在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证明,也必须借助于司法推定方法。为了有效限缩刑法对金融创新模式的打击范围,应当对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设定"红线"。具体而言,对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及其结果的推定,应当保持克制,不宜过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作为司法推定的限制与修正。另外,"法益恢复"理论所提倡的从宽理念,与集资犯罪处理所强调的"追赃挽损"工作,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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