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基于船舶的登记对抗主义,针对挂靠情形,在权属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应认定挂靠人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若被挂靠人未经挂靠人同意,擅自向银行抵押挂靠船舶,作为商主体的银行,应对挂靠船舶抵押权设立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未尽审慎义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银行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挂靠船舶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