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彰显了国家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然而囿于原有的立法思维,新确立的个人信息权仍被定位为人格权。虽然不可否认个人信息承载着人格利益,但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来看,其中的人格利益与隐私权客体几近一致。人格利益保护功能上的重叠,将容易造成两种权利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财产价值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人格权化的个人信息权不仅会给传统人格权理论带来解释困境,而且信息主体的财产利益也难以得到充分维护。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修订中,应将个人信息权定位为财产权,这样才符合平等、公正以及民法本质的要求,从而有效地避免理论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困境,最终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也才得以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