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希望通过扩充平台义务范围、限制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自主判断空间的方式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治理。然而,这种来源于著作权领域的制度设计不但未在电商环境下取得预期的制度效果,还导致了滥用通知频发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属性存在误解,与此同时,该规则对其自身"免责条款"的应然定位也产生了偏离。因此,首先,需要将《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重新定位为一种补充性任意规范,进而允许当事方基于意思自治予以排除适用。其次,需要确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台法"属性,进而赋予电商平台一定的自治权限。最后,需要依据当事方意思自治的具体状态选择相应的平台自治实现路径,进而实现差异化的侵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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