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以专有许可的形式赋予数字音乐平台独家音乐版权,是一种典型的排他性交易协议,属于反垄断法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范围。基于该协议对竞争的双重效应,建议在进行违法性认定时适用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和消费者福利等因素分析其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同时,由于我国调整知识产权许可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立法与实践均存在不足,故需要分别从立法和执法层面进行完善,以有效规范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