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发展下,网络刷单行为屡禁不止且形式多样,亟须法律规制。针对当前司法实务对"网络刷单"的认定存在着刑法界定模糊、适用罪名口袋化、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网络刷单行为的认定需要注重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出现刑法前移,同时应当以"法益侵害"确定"网络刷单"的构罪标准,根据不同情形具体适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