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事变更原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是用来解决当出现重大的交易基础变更时,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的问题,此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再交涉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再交涉义务是督促当事人进行交涉的义务,学说上普遍认为应当承认再交涉义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也承认了再交涉义务,但再交涉义务实际上没有必要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当事人是否在情事变更事由发生之后再交涉,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立法和实务审判中不应当承认再交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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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