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既是主体框架改革举措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对主体框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在司法体制主体改革阶段,确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改革的基本框架,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惩戒工作。对此,各地方积极开展法官惩戒委员会改革的实践探索,呈现出不同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设立模式。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现阶段,通过对现有改革实践的分析与评价,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用遴选委员会与惩戒委员会分立(职能分立),检察官惩戒与法官惩戒合并(对象合并)的设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