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界一直是广为探讨的话题,但很少有学者从宪法的角度探讨该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涵。如果从最高位阶的宪法角度都不能使其合理存在,那么探究其刑法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便失去了意义。从合宪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加重处罚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可以依靠比例原则,从设立该条立法目的与加重处罚的手段之间是否具有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在宪法条文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的大背景下,单独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逃逸行为加重处罚有违宪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因此,该条文的有违反宪法关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的规定,应受立法质疑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