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政发[2019]10号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