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者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由于金融消费纠纷波及面广、受害者人数众多且相隔甚远,加之金融领域大规模违约往往避免使用违约责任制度,单单依靠个别诉讼难以周全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强烈,但通过私力救济进行维权的道路依然难以为继。通过界定"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参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取得的成效,对金融消费者采取此举既有法理依据,又不乏现实基础,而社会团体基于其本身属性,兼具公益保障与私益救济的制度潜力。因此,由适格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提起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具有相当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