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渊源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法律与习惯的二元架构。形式"法律"主义与实质"法律"主义论者对于该法第10条"法律"的范围界定各执一家之言,前者基于体系解释角度、立法价值角度以及法安全性角度,主张该法的"法律"应为狭义说;后者基于法社会学角度、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角度、比较法角度,认为此"法律"适宜定位于广义说。但需要指出的是形式"法律"主义与实质"法律"主义观点之下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形式"法律"主义的短视使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实质"法律"主义的具化内容亦存在诸多症结。故而,可以在对二者所存问题进行价值衡量之后提出对该法"法律"外延的缓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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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