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了教师猥亵行为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以及性骚扰的界定,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法官可以运用经验规则和逻辑分析进行犯罪事实认定。教师猥亵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