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时,可以通过量刑减让的方式来达致救济的效果。但审视国内毒品犯罪案件中间接引诱情节的审理现状,发现存在规范不明确、实践不统一以及被告质证难等问题,以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失衡。欧洲人权法院在Akbay and Others v.Germany一案中首次确立了适用于警察间接引诱的检验标准,其做法虽有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鉴。基于此,我国应明确间接引诱的审查要素、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以及确立间接引诱的审查义务,从而规范对间接引诱的审查判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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