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60条对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作出了规定,但对恶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问题未作出任何规定,这实际上构成了法律漏洞。为了填补该漏洞,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可以按照无因管理的效果主张偿还,但前提是其行为满足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中除管理意思之外的其他要件。对于恶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与其他费用,应当在民法典中为其增设有限制的取走权,同时应当肯定其在无法行使取走权时可以按照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进行主张费用偿还,只是这种情况下回复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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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