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诸多法治问题,不利于目前的城管执法工作。主要表现为: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程序违背法律规定,对其实施和设立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等。这些问题的核心归结于城管部门缺乏强制权,只能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来固定证据。因此,在现行法律未能修改的情况下,利用地方性法规赋予城管执法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解决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弊端的良好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