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中的“为符官”与“致所官”考论

作者:陈松长
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4(01): 104-107.
DOI:10.16339/j.cnki.hdxbskb.2020.01.015

摘要

通过对岳麓秦简中"为符官"和"致所官"这两个新见官署名的考证和分析认为,秦代的"为符官"不仅负责符券的制作颁发,而且还负责符券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同时具有对符券传递过程中不尽职者进行举劾和论处的权力,而"致所官"则只是一个按照"为符官"所发符券要求负责物资发放的县级官署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