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环境中,民事主体以虚拟身份利用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跨越国界。涉外互联网案件的冲突规范,连结点难以选择。学界提出网址、ISP、网页等技术性连结点,或运用最密切联系说、利益法学说等予以软化。本文引两个涉外互联网案例以证明网址、ISP等连结点受到实务界认可。但经理论分析,其缺陷是高度依赖技术及阻碍外国法查明。因此,本文提出了类推适用传统连结点原则,直接从法律关系与最有利于维护秩序的角度选择连结点,在针对网络环境的统一实体法出现之前,普遍适用于涉外互联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