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了打印遗嘱这一新型遗嘱类型,由于打印遗嘱本身缺乏遗嘱人的人格痕迹,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能够最大程度保证遗嘱人的内心真意,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但形式要件仅是确保打印遗嘱真实性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方式,形式要件完备本身不是打印遗嘱的最终目的。形式要件瑕疵的打印遗嘱并不必然无效,若形式要件存在非重大瑕疵,但通过外部证据予以补正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亦可认定打印遗嘱有效,实现形式要件背后确保遗嘱人终意真实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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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