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李某于2019年初入职某保健品店,担任该店销售团队负责人,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授权李某在该店内销售指定产品,双方按市场零售价的60%进行货款结算,按销售总额的40%核算销售提成,其中30%用于每月李某销售团队人员工资、门店房租、税金、赠品等费用,10%年底结算给李某。如发生退货,由李某承担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2021年底结算销售提成时,尚有2万元未支付给李某。2022年2月,李某提出离职后,李某团队负责的产品发生集中退货达8.8万元。2022年4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要求保健品店支付2021年销售提成余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