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时期,为及时预防社会风险带来的法益侵害并回应公众安全诉求,积极刑法观得以提出。该刑法观念在严格预防社会风险的同时,对犯罪构成理论系统的形式性限制与构成要件解释论的贯彻均有负面作用。应基于谦抑性保障、多渠道规制、注重文义解释三个向度提倡折中的积极刑法观,以期在及时保护国民利益的同时,兼顾犯罪构成系统与外界的良性互动,实现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性、时代性与合目的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