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公安立法对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不加区分的现象集中反映了地方公安立法水平不高的特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要提高各地公安立法质量,有必要对包括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在内专门术语的使用进行统一和规范。需要明确的是,各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中的治安义务不同于治安责任。治安义务是指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者在经营或从业时应当按照立法内容规定履行的协助行政机关治安管理的责任,是第一性义务。而治安责任是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治安义务后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违反第一性义务后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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