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均对公司归入权制度做出了规定,这有利于防止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谋取私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但较之以国外立法,我国法律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建议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团体诉讼机制,以激励中小股东的诉讼热情,使归入权制度切实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