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商合一并非民商关系发展的历史必然,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异化。通过民法商法化的方式实现民商合一,一方面对完全发挥商法的特点产生了不利影响,如商法以促进商业活动为核心的属性受到了抑制,另一方面,由于其实际上减弱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所以对民法本身的发展也产生了负面作用。实施民商合一的国家因为不能充分利用商法的特点推动市场经济活动,也就不能完全发挥法律对经济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