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文针对采购人是否可以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作者认为采购人是采购结果的最终承受者,对采购人是否派代表参加评审作为采购人的酌定事项不进行硬性规定,可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放管服"留下工作空间,为采购人在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上留下选择空间,激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内在活力。

  • 单位
    天津外国语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