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出现使裁判陷入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两难,造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兼顾、案件的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只能择一的困境。这种两难和困境是一种假象,源于学界对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两种裁判方法在案件的适用情形、分析视角、解释工具的错误认识。在疑难案件裁判中,法条主义方法实质合理性之不足,可借助"原则裁判"来弥补。后果导向裁判方法形式合理性之欠缺,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制度获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