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合法稳定的婚姻关系破裂,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的离婚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而由于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将第三者排除在了追责主体之外,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配偶权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一般侵权领域也找不到请求权基础,使得第三者侵犯他人配偶权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规制。同时,由于婚姻法第46条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所规定存在过错范围过窄、当事人举证困难等诸多不足,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名存实亡,无过错方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应明确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享有的配偶权,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请求权基础,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主体,从而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