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应当明确其私权的属性和保障居住的基本功能,可对居住权作继承型、养老型、析产型、保障型、投资型等不同标准的划分。只有符合日常生活居住之需且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依据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居住权登记;根据遗嘱设立的居住权,继承发生后当事人可要求所有权人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一旦设定,则排除了所有权人的占有和使用之权能,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居住权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