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主体,对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虚而不实”,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定职能职责、功能作用较弱或者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因此需要从公法视野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本中的变迁,梳理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实践,探究其立法价值。作为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组织化大方向,与中国式农村法治现代化需求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相适应,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长期、稳定、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