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推动数据治理、促进数字正义和保障数据安全的需要,互联网企业在行政部门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应当负有必要的“数据协助”义务。然而,由于该义务在客观上涉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同法益,在理论上存在权利与义务、自由与限制等价值理念冲突,在实践中存在履行义务主体不明、义务指向数据范畴不清、义务履行法律后果规定不一等问题,其尚存在一些实施困境与技术难题。因此,应在充分考量个人、企业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互联网企业能够有效参与数字治理生态体系互动的前提下,从主体类型化、客体明晰化、程序规范化和体系设计逻辑化等角度,对企业“数据协助”义务的内容与路径予以廓清厘定,进而为打造多元数字治理格局、形成良性数字治理秩序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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