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国刑法把该类犯罪规定在分则的第二章,地位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见其重要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传统理论与实践出现不相适应之处,本文从一则案例着手,重点分析"公共安全"概念中"多数"与"不特定"的关系,希望能够弥补理论与实践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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