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教育规范,我国中小学班级规则广泛规定了教育惩戒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小学班级规则对教育惩戒措施的规定就具有正当合理性。支撑中小学班级规则规定教育惩戒措施的现有理据类型主要包括规则构成论、学生自治论和现实有益论,但它们分别具有明显的语境性错误、显著的对象性错误和严重的价值性错误,不能作为支持中小学班级规则规定教育惩戒措施的理由。同时,在教育类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就教育惩戒措施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为部门规章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惩戒措施的系统规定本身也面临着合法性补强的问题,其中的赋权性规定也不能作为中小学班级规则可以规定教育惩戒措施的依据。对于学生的个体失范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主要通过对校纪校规、地区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普遍性教育规则以及教育法律规范等的合理适用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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