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定案依据的行政认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广泛使用,但在现行行刑衔接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的框架下,无法将其归入到现有证据种类之中,也无法适用现有的证据审查规则。行政认定纳入刑事审判领域目前有三条可选路径,即归入现有某项证据种类之中、单列为第九大证据种类、在不归类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证据规则。若以稳定性与适应性的二元价值体系为评价标准,应当将行政认定归入刑事诉讼鉴定意见作为最优路径选择,进而制定行政机关作出证据的行刑衔接规范,完善现行行刑衔接制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