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彰显了行政处罚由客观归责转向主观归责的"责任主义"价值取向。剖析"主观要件"条款的内在逻辑和适用前提,明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归责体系应坚持"主观过错为主线,过错推定为补充,无过错而处罚为例外"的立场,其中例外情形要严格限制在食药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特殊领域。贯彻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契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