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放贷人”行为规制对于民事交易主体、金融监管秩序及刑事犯罪预防均具有其独立价值。因地方差异,其认定标准及规制模式各异,原因在于裁判尺度不统一、公开制度两极化、信息技术限制及无已判案件权利救济等。规制“职业放贷人”需权衡民事主体各方利益,从多层面入手,确立认定标准及责任分配,架构“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模式。同时,“职业放贷人”作为民事主体,审判实践中对其应采取宽严相济的规制方式,设置权利救济途径与名录撤出规则,并与地方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做到全方位监管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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