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电子商务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或盖章法律效力相同。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人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形式为违约责任。在确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违约责任时,首先应当判断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其次应考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免责事由。电子签名的功能、特点以及外观主义原则等决定了电子签名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在电子签名人及电子签名依赖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中,电子签名人仅对自身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电子签名依赖方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