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刑法立法重刑化显露出无序扩张的趋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罪和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加重调整是典型体现,对此如何有效控制是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刑法立法受预防性刑法理念主导,加上报复性情感的过多影响,是重刑化立法无序扩张的主要原因。单纯强调轻刑化或者限制重刑的司法适用难以发挥刑法回应社会需要的功能。罪刑该当性理论主张法定刑配置调整的支配性因素是犯罪严重性,对规范预防性和报复性因素在重刑化立法中的影响具有重要功能。重刑化立法应受制于犯行的严重程度,若某一犯罪的严重性没有升高,不宜仅凭预防和报复性因素而加重其法定刑,即使要对变重的犯罪上调法定刑,也应遵循侵害法益的“个数标准”,避免为侵害法益个数少的犯行配置过高的法定刑,唯此方能实现罪刑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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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政法学院